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嚴格成人高等教育學生管理,維護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學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根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行管理規定》(教育部令第21號)、《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》和《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暫行條例》,結合阜陽師范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學生應當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,堅持四項基本原則;應當具有為國家富強、人民富裕和振興教育事業而勤奮學習、努力掌握科學文化知識的奉獻精神;應當嚴格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校規、校紀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,積極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。
第三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培養德、智、體、美等方面全面發展,能較快適應生產、服務、建設、教學、管理等一線崗位工作需要的應用型、技能型人才。要不斷提高教育、教學質量,從嚴治校,優化育人環境,保證培養目標的實現。堅持教育與管理相結合,對學生應以教育為主,違紀處分要本著懲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原則,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,采取集體討論的方法,同時要做好被處分
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。
第四條 違紀處分的種類分為:
(一)警告;
(二)嚴重警告;
(三)記過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勒令退學;
(六)開除學籍。
第二章 違紀處分的具體內容
第五條 對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;對組織和參與罷課、罷考、罷餐、網絡傳播謠言或非法組織游行,以及其他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,破壞安定團結者,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六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規,觸犯刑律,違反治安管理條例,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被判以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,開除學籍。
(二)被判以管制、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緩期執行者(屬過失犯罪)給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。
(三)被收容審查釋放者,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(經審查無辜者除外)。
(四)被處分以治安拘留者,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。
(五)被處以警告者,給予警告處分。
(六)被處以罰款者,視情節輕重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第七條 對偷竊、詐騙、搶劫國家、集體或個人財物者,除依法處理外,還要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作案價值在100元(不含100元)以下者,給予警告處分。
(二)作案價值100元以上(含100元)500元以下(不含500元)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。
(三)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(含500元)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(四)多次作案(兩次以上)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(五)凡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撬盜者,雖未遂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(六)窩贓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(七)團伙作案,為首者加重處罰。
(八)作案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八條 對辱罵他人、尋釁滋事、打架斗毆者,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辱罵他人,經教育不改者,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(二)肇事者
1.雖未動手打人,但導致打架行為的,給予警告處分;
2.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,給予記過處分;
3.致他人輕傷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;
4.致他人重傷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(三)在斗毆過程中持械傷人者,視傷害程度,給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(四)結伙斗毆的組織者或策劃者,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;參與者,視情節輕重,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。
(五)糾集校外人員參與打架斗毆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(六)行兇報復造成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(七)威嚇、辱罵、圍攻或毆打教育工作者的,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(八)辱罵、威嚇或毆打老、弱、病、殘、婦者,對照本條有關部分加重處罰。
(九)打人致傷者,要承擔醫藥費、營養費和護理費等。
(十)以上違紀者,不思悔改,不接受教育,加重處罰。
第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禁止打麻將;對賭博者,除依法處理外,還要視情節輕重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凡賭博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(二)邀賭者加重處罰。
(三)提供賭具者,除沒收賭具外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,同時參與賭博者,加重處罰。
(四)窩賭,為賭博提供場所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
第十條 對侵犯國家利益、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,誣告、誹謗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,除依法處理外,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私拆他人信件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(二)盜用他人證件冒領他人財物者,除追回冒領的財物外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(三)無中生有,捏造事實,寫誣告信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(四)泄露國家機密,偽造證件,欺騙組織者,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;情節嚴重的給予勒令退學以上處分。
第十一條 對傳閱、傳播淫穢書籍、視頻或網絡淫穢品者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傳閱淫穢印刷品或觀看淫穢視頻者,視情節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。
(二)制作(包括復制)淫穢視頻、圖片或非法出售、出租淫穢品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,不準吸煙,禁止酗酒。
1.在學習場所(包括教室、閱覽室等)和集會時吸煙,給予通報批評,經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處分。
2.酗酒者,給予通報批評,經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處分。
3.酗酒滋事者,視其情節,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。
第十三條 對違反教室、宿舍、食堂、圖書館等公共場所紀律者,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。
(一)私用電熱器、亂拉電線者,給予通報批評,經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處分,由此造成后果者,除追究其經濟責任外,還要視情節加重處分。
(二)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起哄,干擾或影響他人學習、工作和休息者,給予通報批評,經批評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。
(三)亂倒污水、亂倒垃圾、亂扔酒瓶等雜物,影響校內環境衛生,經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處分,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,加重處分。
(四)不遵守作息制度,擅自外宿或深夜不歸者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。
第十四條 對損壞公物及他人財物者,給予下列處分;
(一)損壞公物(包括圖書等)及他人財物價值在100元以下者,除按價賠償外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,造成不良影響者,給予記過處分。
(二)損壞公物及他人財物價值在100元以上者,除按價賠償外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。
(三)使國家、集體或他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失者,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,并處以罰款。
第十五條 學生上課、實驗或參加勞動、社會實踐、運動會等活動,都不得無故遲到、早退、缺席,違者按下列情況給予紀律處分:
(一)一學期曠課累計(下同)十分之一總學時者,給予警告處分。
(二)五分之一總學時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或記過處分。
(三)三分之一總學時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(四)二分之一總學時以上者,給予勒令退學處分。
(五)一學期無故遲到、早退累計五次以上者,給予通報批評;遲到、早退累計十五次以上者,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。
(六)學生因曠課受到紀律處分后,又繼續曠課者,應累計處分前的曠課時數,從嚴處理,直至開除學籍。
第十六條 學生參加成績考核(包括考試、考查、測驗,下同)不得有夾帶、偷看、傳遞、交頭接耳、暗示、代考等舞弊行為。凡有作弊或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,除本課程以零分計并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外,還要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考試(考查)作弊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。
(二)無故曠考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
(三)代考者,給予記過處分。
(四)補考作弊者,加重處分。
(五)作弊行為特別嚴重者,給予勒令退學處分。
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加重處分:
(一)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或受處分后借口申訴,無理糾纏,態度惡劣者。
(二)在校期間重復違紀者。
(三)屢教不改者。
(四)對檢舉人、證人威脅和打擊報復者。
第十八條 留校察看一年為期。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,一年內有進步表現,可按期解除;有顯著表現者,可提前解除,經教育不改者,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三章 處分的審批權限和善后工作
第十九條 處理審批權限
(一)給予學生警告、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,按部門職責由繼續教育學院學生管理科或教務科審批。
(二)給予學生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,由繼續教育學院院長審批。勒令退學、開除學籍處分,將按規定上報阜陽師范學院備案。
第二十條 對學生違反事件的調查和處理,一般由學生所在教學單位(函授站)負責并形成書面調查材料;學生違紀事件的處理,均由學生所在教學單位(函授站)提出處理意見,上報繼續教育學院。
第二十一條 受到各類處分者,將分別在所在教學單位(函授站)范圍內公布,處分材料均應存入本人檔案。
第二十二條 學生的處分不得撤銷(處理有誤者除外)。受處分學生有顯著表現者,在臨畢業前或受處分一年后,繼續教育學院按批準處分的程序,給予評議,并將評議材料存入學生檔案。
第二十三條 學生如認為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誤,可向繼續教育學院申訴,繼續教育學院對學生的申訴應及時復查,并給出結論。
第四章 附則
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沒有列入的違紀行為,確應給予處分,可按國家教育部、省教育廳和阜陽師范學院的有關條例、規定,比照本條例相近條款給予處理。
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成人高等教育學生。
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,解釋權屬阜陽師范大學繼續教育學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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